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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高祖下

唐高祖下 (第1/2页)


  
  言有不可以人废者,自德彝。之策突厥是已。突然拥众十五万寇并州,郑元璹欲与和,德彝曰:“不战而和,示之以弱,击之既胜,而后与和,则恩成并著。”
  
  斯言也,知兵筹国相时之善术也。唐之不能与突厥争,始于刘文静之失策,召之人而为之屈,权一失而弗能速挽矣。中国初定,而突厥席安,名有可挟,机有可乘,唐安能遽与突厥争胜哉?
  
  然当百战之余,人犹习战,故屡挫于刘黑国而无朒缩之心,则与战而胜可决也;所难者,锐气尽于一战,而继此则疲耳。奋起以亟争,面藏拙于不再,速与战而速与和,则李神符、萧颛之功必成,而郑元璹,之说必雠矣。
  
  夫夷狄者,不战而未可与和者也,犬系项而后驯,蛇去齿而后柔者也。以战先之,所以和也;以和縻之,所以战也;惜乎唐之能用战以和,而不用和以战耳。
  
  知此,则秦桧之谋,与岳飞可相辅以制女直,而激为雨不相协以偏重于和,飞亦过矣。抗必不可和之说,而和者之言益固,然后堕其所以战而一恃于和,宋乃以不振而迄于亡。
  
  非飞之战,桧亦安能和也;然则有桧之和,亦何妨于飞之战哉?战与和,两用则成,偏用则败,此中国制夷之上算也。夫夷狄者,诈之而不为不信,乘之而不为不义者也,期于远其害而已矣。
  
  八
  
  唐初定官制,三公总大政于上,六省典机务于中,九寺分庶政于下;其后沿革不一,而建国之规模,于此始基之矣。一代兴,立一代之制,或相师,或相駮,乃其大要,分与合而已。
  
  周建六官,纯乎分也,奉统以一相一尉而合,汉承之而始任丞相,后任大将军,专合于一,而分职者咸听命焉。唐初之制,三公六省与九寺之数相匹,所重在合,而所轻在分。
  
  于九寺之上,制之以八省,六省之上,涖之以三公,统摄之者层累相仍,而分治者奉行而已,长短以时移,得失各有居也。然而唐多能臣,前有汉,后有宋,皆所不逮,则劝奖人才以详治理,唐之斟酌于周者,非不审也。
  
  国家之务,要不出于周之六官,分其事而各专其职,所以求详于名实也;因名责实,因实课功。无所诿而各效其当为,此综核之要术也。
  
  然而有未尽善者存焉,官各有司,司各有典,典各有常,而王之听治,综其实,副其名,求无过而止;因循相袭,以例为师,苟求无失,而敬天勤民、对时育物、扬清激浊、移风善俗之精意,无与消息以变通之。
  
  实可稽也,不必其顺乎理;名可副也,不必其协于实;于是而任国家之大政者,且如府史之饰文具以求免谪,相为缘饰,以报最于一人之听覩,而人亦不乐尽其才。
  
  故周制使冢宰统六典以合治之,而冢宰既有分司,又兼五典,则大略不失,亦不能于文具之外,斟酌人情、物理、时、事变之宜,与贤不肖操心同异之隐,以求详于法外,自非周公之才,亦画诺坐啸而已。于是而知唐初之制,未尝不善也。
  
  六省者,皆非有执守者也,而周知九寺之司;三一公者,虽各有统也,而兼领六省之治;九寺各以其职循官守、副期会、依成法以奉行,而得失之衡,短长之度,彼此相参以互济。
  
  与夫清浊异心,忠侫异志,略形迹以求真实之利病,则既以六省秉道而酌之,又有三公持纲而定之,互相融会以求实济于崇社生民之远图。岂循名按实、缘饰故例、以苟免于废弛之诛者,所能允协于崇社生民之大计哉?
  
  故责名实于分者,详于法而略于理;重辨定于合者,法或略而理必详。不责人以守法拘文之故辙,而才可尽;能会通于度彼参此之得失,而智日生。
  
  于是乎人劝于天下之务,而耻为涂饰,以下委于谙习fa律之胥史,致令天下成一木偶衣冠、官厨酒食之吏治,则唐之多能臣也,其初制固善也。
  
  夫郡县,天下,其治九州也,天子者一人也,出纳无讽议之广,折中无论道之司,以一人之耳目心思,临六典分司之烦宂,即有为之代理者,一二相臣而止,几何不以拘文塞责、养天下于痿痹,而大奸巨猾之胥史,得以其文亡害者、制崇社生民之命乎?
  
  国家之事,如指臂之无分体也;夫人之才,如两目之互用,交相映而合为一见也。取一体而分责之,无所合以相济,将司农不知司马之缓急,司马不知司农之有无,竞于廷而愤于边,所必然者。
  
  刑与礼争而教衰,抚字与催科异而政乱,事无以成,民无以靖,是犹鼻不择味,口不择香,背拥重纩而不恤胸之寒,虽有长才,徒为太息,固将翱翔于文酒琴弈之中,而不肖者持禄容身,不复知有清议,贤愚无别,谁复戮力以勤王事哉?
  
  是故三公六省无专职,而尽闻国政以佐天子之不逮,国多才臣,而虽危不亡,唐之所以立国二百余年,有失国之君,而国终存,高祖之立法持之也。
  
  后世合六官而闻政者,臺省也,乃职在纠参,则议论失平,而无先事之裁审;联六官而佐治者,寺监也,乃仰承六官,则任愈析,而专一职之节文;故言愈棼而才愈困。鉴古酌今,以通天下之志而成其务,非循名责实泥已迹者之所与知久矣。
  
  九
  
  租、庸、调之法,拓拔氏始之,至唐初而定。户赋田百亩,所输之租粟二石,其轻莫以过也;调随士宜,庸役两旬,不役则输绢六丈。
  
  重之于调、庸,而轻之于粟,三代以下郡县之天下,取民之制,酌情度理,适用宜民,斯为较得矣。
  
  地之有稼穑也,天地所以给斯人之养者也。人之戴君而胥匡以生也,御其害,协其居,坊其疆以淫,抚其弱以萎,君子既劳心以治人,则有力可劳者当为之効也。
  
  地产之有余者,桑麻金锡茶漆竹木椶苇之属,人不必待以生,而或不劳而多获,以资人君为民立国经理绸缪之用,固当即取于民以用者也。
  
  酌之情,度之理,租不可不轻,而庸、调无嫌于重,岂非君以养民、民以奉公之大义乎?
  
  故曰“明看中五谷”。谷者,民生死之大司也。箕敛以聚之上,红朽盈而多豢不耕之人,下及于犬马,则贱矣;开民之利。劝之以耕,使裕于养,而流通其余,以供日用之需,所以贵之也;示民以不爱其力以事上,而重爱其粟,虽君上而不轻与,则贵之也至矣。
  
  故惟重之于庸,而轻之于租,民乃知耕之为利,虽不耕而不容偷窳以免役,于是天下无闲旧,而田无卤莽,耕亦征也,不耕亦征也,其不劝于耕者鲜矣。
  
  且按唐开元户数凡九百六十一万九千有奇,户租二石,为租千九百二十三万有奇,以万历清丈所定,夏秋税粮二千六百六十三万有奇较之,其差无几也。
  
  田百亩而租二石,几百而取一矣,而可给二百二十万人之食以镶兵,而不止三年之余一。粟之取也薄,而庸、调之取绢绵土物也广,则官吏胥役百工之给,皆以庸、调之所输给之,使求粟以赡其俯仰,皆出货贿以雠糴于农民,而耕者盐酪医药昏丧之用,粟不死而货贿不腾。
  
  调、庸之职贡一定于户口而不移,勿问田之有无,而责之不贷,则逐末者无所逃于溥天率土之下,以嫁苦于农人。徭不因田而始有,租以薄取而易输,汙吏猾胥无可求多于阡陌,则人抑视田为有利无害之资,自不折入于疆豪,以役耕夫而恣取其半。
  
  以此计之,唐之民固中天以后乐利之民也;此法废而后民不适有生,田尽入于疆豪而不可止矣。
  
  役其人,不私其土,天之制也;用其有余之力,不夺其勤耕之获,道之中也;效其土物之贡,不敛其待命之粟,情之顺也;耕者无虐取之忧,不耕者无幸逃之利,义之正也。
  
  若夫三代之制,田税十一,而二十取一,孟子斥之为小貉,何也?三代沿上古之封建,国小而君多,聘享征伐一取之田,盖积数千年之困敝,而暴君横取,无异于今川、广之土司,吸龁其部民,使鹄面鸠形,衣百结而食草木。三代圣王,无能疾出其民于水火,为撙节焉以渐苏其生命,十一者,先王不得已之为也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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